(五)协会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第十条 对会员及其他作为自律管理对象的机构实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
(一)谈话提醒;
(二)警示;
(三)责令整改;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谈话提醒,是指协会要求自律管理对象在指定时间、地点接受问询或训诫,提醒其涉嫌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的事实,要求其作出说明,督促其及时防范风险或者纠正涉嫌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行为的自律管理措施。
采取谈话提醒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告知自律管理对象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依据、谈话时间和地点,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谈话,指定专人制作谈话笔录,并经被谈话对象本人签字认可。
第十二条 警示,是指协会以书面形式,向自律管理对象告知风险状况或者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的事实,以提示、关注等方式督促其及时防范风险或者纠正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行为的自律管理措施。
采取警示的,应当书面告知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依据、应采取的防范或者纠正措施,以及向协会提交采取防范或者纠正措施报告的期限。
第十三条 责令参加强制培训,是指协会要求自律管理对象接受以特定授权规定、协会自律规则为主要内容的强化培训的自律管理措施。
采取责令参加强制培训的,应当书面告知自律管理对象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参加强制培训的种类、要求、方式、时间和地点。
第十四条 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是指协会责令自律管理对象所在机构进行内部处理的自律管理措施。
采取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的,应当书面告知自律管理对象及其所在机构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内部处理的期限和提交处理报告的期限。自律管理对象所在机构应当按期向协会提交处理报告。
第十五条 责令整改,是指协会要求自律管理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整改的自律管理措施。
采取责令整改的,应当书面告知自律管理对象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整改的事项、整改的期限和提交整改报告的期限。自律管理对象应当按期向协会提交整改报告。
第三章 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对从业人员及其他作为自律管理对象的个人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
(一)行业内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执业;
(四)注销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对会员及其他作为自律管理对象的机构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
(一)行业内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或者取消协会授予的业务资格;
(四)暂停部分会员权利;
(五)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行业内通报批评,是指协会对自律管理对象通过证券行业内部通报的形式予以批评的纪律处分。
采取行业内通报批评的,应当书面告知自律管理对象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九条 公开谴责,是指协会对自律管理对象通过协会网站或者协会指定的其他媒体予以谴责的纪律处分。
采取公开谴责的,应当书面告知自律管理对象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