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等三项自律规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升行业诚信建设水平,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组织规则》和《自律监察案件办理规则》等自律规则(见附件)。经中国证券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2、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组织规则1
3、自律监察案件办理规则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1: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有效履行自律管理职责,规范协会对自律管理对象实施惩戒措施,推动证券业诚信建设,维护自律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授予协会实施自律监察职权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授权规定”)及协会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对自律管理对象实施惩戒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自律管理对象,是指协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和其他应当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和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惩戒措施,是指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
自律管理措施是协会为维护日常自律管理秩序,对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自律管理对象实施的惩戒措施。
纪律处分是协会为维护行业正常经营秩序,对严重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自律管理对象实施的惩戒措施。
第五条 协会实施惩戒措施应当与行政监管、其他自律管理相结合,共同促进证券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实施惩戒措施应当以公布的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为依据。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惩戒措施的依据。
第七条 实施惩戒措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惩戒措施与过错相适应,与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督促自律管理对象规范执业;
(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并督促自律管理对象自觉遵守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
(三)惩戒与行业发展相协调,保障和促进行业的创新与发展;
(四)个人责任与机构责任相区分,根据自律管理对象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的事实,对个人行为与机构行为加以区分。
第八条 协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惩戒措施实施程序,确保惩戒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自律管理措施
第九条 对从业人员及其他作为自律管理对象的个人实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
(一)谈话提醒;
(二)警示;
(三)责令参加强制培训;
(四)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