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召开国家民委民族语文工作现场会的通知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局),广西、西藏、新疆民语委(办),中国民族语文翻译局、民族出版社:
经委领导批准,定于2012年9月17日至20日召开国家民委民族语文工作现场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12年9月17日至20日(9月17日报到,9月20日离会)。
二、会议地点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白山大厦(地址:吉林省延吉市友谊路66号,电话:0433-2581111、 2588125)。
三、参会人员
(一)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局)、民语委,相关地、市、州民(宗)委(局)分管民族语文工作的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
(二)相关部委民族语文工作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
(三)委属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
四、会议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
(二)学习贯彻《
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和《
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
(三)总结交流各地民族语文工作的经验做法; 分析研究新形势下民族语文工作面临的新任务、新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五、会议费用
食宿费由会议承担,往返交通费等其他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请参会单位尽快确定大会交流的题目并准备书面材料,于9月3日前将电子版分别发到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民族语文处邮箱和延边州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