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12年第48号)
关于终止二氯甲烷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2002年6月20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年度第20号公告,决定自2001年8月16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1年8月16日起5年。
2007年8月14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3号公告,决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继续按照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20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率,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2年2月14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 5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2年8月15日终止。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