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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公铁立交和公铁并行路段护栏建设与维护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

  (四)设计文件审查
  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穿(跨)越工程设计文件,应经被穿(跨)越线路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
  设计单位要依据协议和铁路、公路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其中,铁路跨越公路立交桥应设置防护网,并符合《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JTGD81)有关规定;公路跨越铁路立交桥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墙式护栏和防护网,并根据不同的设计速度,按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JTGD81)中“车辆驶出桥外有可能造成二次重大事故或二次特大事故”的有关规定提高一个防撞等级设置护栏。新建跨越高速铁路的立交桥,其护栏按不低于最高防撞等级进行特殊设计。
  设计审查部门在审查设计文件的同时,应审查建设单位与铁路、交通运输主管单位签署的立交建设和接管协议,没有立交协议或立交协议有关建设、维护等事项不明确的,应责成建设单位补充完善,待协议完善后方可批准初步设计。
  (五)施工方案审查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公铁立交施工方案,制定安全保障措施,以及需要临时停车、停电、停运、封路等施工配合计划和施工申请报告,报经相关线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予以实施。其中,新建、改建铁路与既有公路或在建公路交叉的,应按《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许可;新建、改建公路与既有铁路或在建铁路交叉的应按《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有关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公司审查同意。
  被穿(跨)越线路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的公铁立交施工方案、技术评价报告、应急方案、安全保障措施以及施工申请报告后,无特殊情况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六)工程实施
  公铁立交工程由相应的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规定组织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招标或要求代建。工程建设应同时满足公路、铁路建设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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