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公铁立交和公铁并行路段护栏建设与维护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
(铁运[2012]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规范公路与铁路立交桥(以下简称公铁立交)和公路与铁路邻近路段(以下简称公铁并行路段)护栏的建设与维护管理,现对相关问题规定如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铁道部、原
交通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公路与铁路并行路段设置防护栏的通知》(铁运函[ 2005]978号)同时废止。
一、公铁立交建设及维护
(一)立交建设原则
新建、改建铁路与既有公路交叉时,优先采用铁路上跨公路的通过方式,原则上不改变既有公路标高并考虑公路规划需求;新建、改建公路与既有铁路交叉时,应对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安全等综合比选后确定,择优采用通过方式。
既有公铁立交,原则上不改变原有交叉方式。当公铁立交产生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害或难以满足实际需求时,可在现桥位进行加固或改建。改建时,应按所在线路原建设标准或规划线路建设标准修建。紧邻铁路站场的,应通过双方协商确定。
(二)立交条件预留
铁路应在设计和建设阶段,综合考虑公路建设的情况和发展,为规划拟建公路穿(跨)越铁路预留条件,高速铁路必须在设计、建设阶段为公路下穿通过高速铁路预留通道;公路建设要为拟建铁路建设项目跨越预留条件。
(三)设置方案审查
在项目预可研或可研阶段,建设单位(在建设单位未确定时,由设计单位牵头)提出的公铁立交设置方案,应经被穿(跨)越线路主管部门(指铁路建设管理单位、铁路运输企业,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等,下同)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相关审查程序执行铁道部、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依据审查意见与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公司、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单位签订建设和接管协议,明确公铁产权移交、维护管理等问题。公路跨越铁路立交桥按照《
公路法》第
八条有关规定确定管理和维护单位,铁路跨越公路立交桥由铁路管理单位管理和维护。历史遗留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