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条 因各国高等教育制度和学历框架体系不同,认证结果也会存在相应差异。因而,学历认证应尽量保持认证结果的一致性,但同时兼顾灵活性。
第35条 为保证认证评估方法的连贯性和评估原则的一致性,对于类似案例,可参考既往做法。如评估方法有重大变化,须有明确依据并履行相应程序。
第36条 对以涉及国家(地区)间跨境合作的教育形式获得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认证机构将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政府政策规定和本标准,自主决定是否提供学历认证服务。
第37条 对以非全日制面授学习方式获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的申请者,认证机构暂不能提供学历认证服务。
第四章 认证结果
第38条 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简称“认证书”)和未获认证通知单为学历认证的认证结果。认证书内容应体现申请者的个人信息、学习期限、学习国家(地区)、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颁发院校(机构)名称和资质、学习专业、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名称及颁发时间等相关信息。
第39条 认证书中对于申请者在国(境)外就读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名称以及所学专业的标注以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颁发国的源语言为准。
第40条 由于申请者个体差异,即使拥有类似学习经历的学历认证申请者,所获认证结果也可能存在差异,认证机构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41条 认证书分为三类:国外学历学位及高等教育文凭认证书、中外合作办学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认证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调整认证书类型。
第42条 对符合本标准并通过认证评估程序的学历认证申请,认证机构应根据其证书类型,出具相应认证书。对不符合本标准而未能通过认证评估程序的学历认证申请,认证机构应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未通过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