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鉴别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颁发机构的合法性;
2.甄别国(境)外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或具有学位效用的高等教育文凭的真实性;
3.对国(境)外学历学位与我国学历学位的对应关系提出认证咨询意见;
4.为通过认证评估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出具书面认证证明(简称“认证书”)。
第6条 学历认证须遵守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并与中国有关教育政策和规定相符。
第7条 学历认证主要依照有关单位、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获得者的申请进行,属于申请者的自愿行为。
第8条 学历认证仅针对申请者过往的学习经历及已获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做出相对权威的专业性陈述,以增强其可信度,不直接对证书获得者创设任何新的权利或者义务。
第9条 学历认证仅针对申请者所获得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出具认证结果,不构成对其所就读的国(境)外教育机构或课程的质量认证。
第10条 认证机构向社会公布本标准。
第二章 认证评估程序
第11条 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认证实行网上提交认证信息和书面材料提交相结合的申请方式。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所颁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认证暂实行书面材料提交的申请方式。
第12条 在提交学历认证的书面申请材料后,申请者会收到相应的确认通知。
第13条 认证机构需告知申请者学历认证评估所需时间。如因故不能在所需时间内出具认证结果,应通知申请者。
第14条 为保证学历认证的科学性和权威性,认证机构应以中国教育和学历框架体系为基准,开发并使用具有可操作性的认证评估工具。
第15条 因各国教育制度、学历框架体系、教育机构类型、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种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申请者需提交的学历认证申请材料会有所不同。但在任何情况下,申请者均须提供所认证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的原件和中文翻译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