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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诚信画廊复核及第四批诚信画廊评选结果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诚信画廊复核及第四批诚信画廊评选结果的通知
(办市函〔2012〕3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根据《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1〕55号)要求,文化部开展了诚信画廊复核及第四批诚信画廊评审工作。现将诚信画廊复核及评审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诚信画廊复核结果
  为促进艺术品市场的发展,树立诚信经营的中国画廊行业形象,2004年以来,文化部先后开展了3批“中国诚信画廊”评选活动,共评选出64家优秀企业。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画廊业的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维护诚信画廊的社会公信力,文化部决定对已获得“中国诚信画廊”品牌的企业进行复查。通过实地考核、专家审议、网络公示等程序,保留49家企业“诚信画廊”品牌(见附件1),对于因企业经营范围、注册地、法人等重要情况变更或者停止经营,或者因涉及经营纠纷、经营不善,不再符合诚信画廊评选标准的15家企业取消“诚信画廊”资格(见附件2)。
  二、第四批诚信画廊评选结果
  截至2012年4月30日,文化部共收到18个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推荐的109家企业参选第四批诚信画廊的申报材料。文化部组织由行业协会、企业、市场研究专家、策展人、艺术家的代表组成专家组,按照文市发〔2011〕5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评定程序,进行认真审核,评选出45家符合条件的企业。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将入选企业情况在文化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文化市场网上进行了为期1周的公示,未收到对这些参评单位的投诉。经研究,确认此45家画廊为第四批诚信画廊(见附件3)。
  三、管理和服务
  获得“诚信画廊”品牌的企业要严格职业操守,积极协助政府部门打击艺术品制假贩假活动,联合抵制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性活动,配合文化部门开展艺术推广活动,协力开拓国际市场,真正发挥诚信画廊在行业中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做好本辖区画廊的登记备案工作,推进艺术品市场的诚信建设。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可以开展画廊行业信用等级评选活动。对于长期坚持诚信经营,信誉好、实力强,并为推广我国民族的、传统的、优秀的艺术作品做出积极贡献的画廊,可以授予省级诚信画廊品牌,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参与制假、售假,传播禁止内容的画廊,要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列入信用“黑名单”。同时,在本次诚信画廊推荐过程中,一些优秀的民营美术馆、书画院等也积极参与评审,民营美术馆和书画院作为非盈利机构以及创作机构,在普及艺术、繁荣艺术创作、建立艺术品市场良好生态环境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各级文化部门也要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加强对民营美术馆和创作机构的服务。
  文化部将进一步做好对诚信画廊的服务工作,组织多种形式的国内外推广和宣传活动,加大对画廊行业的扶持力度,努力为画廊扩大国内市场营销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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