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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3.结合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需求,组织专门人员编写教育培训教材;加强教育培训条件建设,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基地,培植品牌。

  (二)探索制定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1.根据产业发展水平和生产要求,提出包括知识技能水平、产业发展规模、生产经营效益等为主要内容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建立认定程序和个人档案管理制度。

  2.探索与认定制度相配套的新型职业农民准入及退出机制,制定新型职业农民管理办法,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动态管理,明确责任主体。(三)探索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支持政策体系

  1.针对新型职业农民产业发展需求,研究探索相关扶持政策与职业农民挂钩的机制,将国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现有农业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如土地流转、生产补贴、技术服务、金融信贷、农业保险等)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

  2.研究制定本县扶持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形成稳定的制度。

  3、研究提出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扶持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的政策建议。

  四、试点规模和条件

  (一)试点规模

  1.全国选择有代表性的100个县开展试点。

  2.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自主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试点规模。

  (二)试点条件

  1.县政府重视和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承诺积极协调农业、土地、财政、金融、保险等相关部门合力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

  2.本县农业专业化生产和适度规模经营基础较好,具备一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发育条件。

  3.县政府重视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具有相应的教育培训资源、条件和管理经验。

  五、时间和进度试点工作自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

  2012年,细化试点工作方案,启动试点工作。

  2013年,开展试点,探索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模式、认定办法和扶持政策,建立信息服务平台,进行阶段总结。

  2014年,继续试点,完善相关办法、扶持政策和信息服务平台,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养制度,提交试点工作报告。

  六、试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县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的重大意义,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方案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推进试点工作。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推动试点工作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要向试点地区倾斜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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