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答卷,该公司在倾销调查期内没有通过关联公司进行国内销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中的认定,采用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商和用户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直接销售被调查产品给中国大陆各个非关联贸易商。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中的认定,采用该公司直接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商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1)正常价值的调整项目
初裁决定后,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关于正常价值各项调整项目的主张。
关于贸易环节调整项目,公司称向贸易商和向最终用户的销售实际上处于不同的贸易环节,这种不同会影响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需要对国内销售中存在的贸易商和最终用户的差异进行调整。初裁时,调查机关未接受该调整项目。初裁决定后的评论及实地核查中,公司仍未提供充分的材料证明贸易商和最终用户间在贸易环节和职能上的区别以及由此造成的定价差异,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中的认定,不接受该项调整。
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接受了该公司关于其他调整项目的主张,如运费、信用费用、佣金等。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对这些项目进行了进一步审查,认为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信并可以证实其主张,因此决定在终裁决定中维持初裁决定的认定。
(2)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
初裁决定后,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关于出口价格各项调整项目的主张。
关于出口退税,公司通过出口按固定比率获得DEPB的凭证,该凭证类似于有价证券,既可以用于充抵进口关税,也可以用于公开市场自由买卖。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未接受该项调整。经过进一步调查,公司提供的证据仍无法表明其通过出口被调查产品获得的DEPB凭证与其须支付的被调查产品原材料进口关税之间存在关联。调查机关认定公司所获得的DEPB的凭证并非原材料出口退税。公司也无法证明此项目会影响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公平比较。因此,终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在初裁决定中的认定,不接受该项调整。
对公司关于其他调整项目的主张,如内陆运费、内陆保险费、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报关代理费、货币兑换费、信用费用等相关费用,经过进一步审查,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可信,能够证明其主张,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中的认定,予以接受。
(二) 价格比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经审查,本案中印度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与Andhra Organics Limited 两家公司间存在控股关系,并且两家公司董事会基本相同。鉴于两家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达到了足以控制公司被调查产品生产销售及价格的程度,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将两家公司的倾销幅度加权平均后计算得出其共同的倾销幅度。经过进一步调查,在终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中的认定。
对于印度未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21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三)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1、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和Andhra Organics Limited 10.1%
2、其他印度公司 37.7%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及所占中国市场份额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 2002-2005年,印度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分别为453.95吨、536.58吨、910.51吨、1284.10吨,2003-2005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8.20%、69.69%、41.03%,年均增长41.43%。
2、被调查产品所占中国市场份额
根据调查,调查期内,2002-2005年,印度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市场份额分别为16.85%、23.26%、37.85%和57.53%,2003-2005年,分别比上年增长6.41个百分点、14.59个百分点和19.68个百分点,年均增长13.56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