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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8号――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公告

  根据重新计算后的国内销售成本数据,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低于成本销售部分占全部国内销售的比例没有超过20%。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不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采用全部国内销售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
  根据答卷,该公司在倾销调查期内没有通过关联公司进行国内销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时的认定,采用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商和用户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直接销售被调查产品给中国大陆各个非关联贸易商。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时的认定,采用该公司直接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商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1)正常价值的调整项目
  初裁决定后,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关于正常价值各项调整项目的主张。
  关于贸易环节调整项目,公司称向贸易商和向最终用户的销售实际上处于不同的贸易环节,这种不同会影响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需要对国内销售中存在的贸易商和最终用户的差异进行调整。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未接受该调整项目。初裁决定后的评论及实地核查中,公司仍未提供充分的材料证明贸易商和最终用户间在贸易环节和职能上的区别以及由此造成的定价差异,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时的认定,不接受该项调整。
  关于物理特性调整,该公司主张在部分内销交易中销售的经研磨的产品价格要高于未研磨的产品,而在对中国的出口销售中不销售经研磨的产品,因此应对研磨加价进行调整。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未接受该项调整主张。核查中,调查机关发现研磨产品的加价部分是由公司与客户在销售前协商确定,在发票中单列并与货款一起收取的。研磨加价是公司在定价时考虑的因素,会影响到价格的可比性。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对研磨加价部分进行调整。
  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接受了该公司关于其他调整项目的主张,如运费、信用费用、佣金等。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对这些项目进行了进一步审查,认为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信并可以证明其主张,因此决定在终裁决定中维持初裁决定中的认定。
  (2)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
  初裁决定后,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关于出口价格各项调整项目的主张。
  关于出口退税,公司通过出口按固定比率获得Duty Entitlement Passbook(DEPB)的凭证,该凭证类似于有价证券,既可以用于充抵进口关税,也可以用于公开市场自由买卖。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未接受该项调整。经过进一步调查,公司提供的证据仍无法表明其通过出口被调查产品获得的DEPB凭证与其须支付的被调查产品原材料进口关税之间存在关联。调查机关认定公司所获得的DEPB的凭证并非原材料出口退税。公司也无法证明此项目会影响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公平比较。因此,终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中的认定,不接受该项调整。
  对公司关于其他调整项目的主张,如内陆运费、内陆保险费、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报关代理费、货币兑换费、信用费用等相关费用,经过进一步审查,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可信,能够证明其主张,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中的认定,予以接受。
  Andhra Organics Limited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占其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该公司自行采购A.S.C.的原材料(以下称加工材料),委托关联公司代为加工生产磺胺甲噁唑所需的A.S.C,并支付加工费用。初裁决定中,由于无法对A.S.C.的成本构成及价值进行核实,调查机关在补发问卷后,采用了中国国内市场上A.S.C.的价格重新计算了该公司磺胺甲噁唑的生产成本。
  初裁决定后的评论中,该公司主张其支付给关联公司的加工费用是合理可靠的,A.S.C.的成本应由加工材料的成本加上加工费用构成。
  核查中,该公司提供了从非关联公司采购加工材料的证明文件,调查机关对A.S.C.的原材料构成及A.S.C.的入帐价格进行了核实,了解了A.S.C.的成本构成,并决定在终裁决定中接受该公司向非关联公司购买加工材料的采购成本;关于支付给关联公司的加工费用,调查机关进行了调查、比较和分析认定其受到了关联关系的影响,决定不予采信。核查中,该公司提供了一笔其关联公司在2003年为其他非关联公司加工A.S.C.的加工费用证明材料。经核实,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决定中,采用这笔加工费用的单位加工成本,同时考虑2003年至2005年的经济发展因素(主要是通货膨胀因素)进行调整后作为该公司A.S.C.的加工费用。在上述基础上,调查机关重新计算了该公司磺胺甲噁唑的生产成本。
  根据重新计算后的国内销售成本数据,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低于成本销售部分占全部国内销售的比例没有超过20%。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不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采用全部国内销售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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