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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8号――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公告

  (2)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实地核查小组,于2007年2月25日-3月4日赴印度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 和Andhra Organics Limited两家公司所在地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两家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内销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
  实地核查结束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将核查情况向接受核查的各公司进行了披露。
  (3)价格承诺
  初裁后,在规定的时限内,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和Andhra organics Limited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商签价格承诺协议的申请。考虑到本案被调查产品的复杂性不利于调查机关对价格承诺协议的监管,调查机关没有接受上述公司提出的商签价格承诺的申请。
  (4)最终裁定前的信息披露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应诉答卷公司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其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同时,调查机关也向印度驻华使馆披露了本案最终裁决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2、对损害和损害程度的进一步调查
  (1)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
  本案初步裁定公告之日起的20天内,调查机关收到了申请人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代理人递交的《申请人对磺胺甲噁唑反倾销调查案初裁决定的评述意见》,其他利害关系方未对初步裁定提出评论意见。
  (2)终裁前实地核查
  初裁公告发布后,调查机关继续对中国磺胺甲噁唑产业所受损害及损害程度、因果关系以及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2007年3月中旬,调查机关对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终裁前实地核查,进一步收集了相关证据和材料。
  (3)终裁前的信息披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产业损害调查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二、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
  被调查产品名称:磺胺甲噁唑,也称磺胺甲基异噁唑;新诺明、新明磺(英文名为Sulfamethoxazole,或Sulphamethoxazole,简称SMZ)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归入:29350030。
  产品种类:磺胺类抗菌药
  分子式(略)
  化学结构式(略)

  物理化学特征:磺胺甲噁唑为白色或几乎白色结晶性粉末,无臭、味微苦。在水中几乎不溶,在稀盐酸、氢氧化钠试液或氨试液中易溶,熔点168-172℃。
  主要用途:磺胺甲噁唑是生产磺胺类药的重要原料药,其抗菌谱广,抗菌作用强,主要用于生产片剂、颗粒剂等药物制剂,用于大肠杆菌和变形杆菌引起的急性、慢性尿路感染,脑膜炎球菌所致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感杆菌所致的中耳炎、呼吸道感染、皮肤化脓性感染、扁桃体炎等。
  三、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磺胺甲噁唑与被调查产品的相同或相似性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显示:
  1、物理和化学特性
  国内生产的磺胺甲噁唑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相同,分子式、化学结构式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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