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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8号――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公告

  2006年6月16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印度驻华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二)初步调查
  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 和Andhra Organics Limited 2家企业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2) 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6年9月11日,调查机关向国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 和Andhra Organics Limited 2家公司递交的答卷。
  针对原始答卷内容存在的问题,调查机关向上述两家公司分别发放了补充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公司的补充答卷。
  (3)听取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
  立案后, 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 和Andhra Organics Limited两家公司提交了《关于进口磺胺甲噁唑反倾销案立案的评论意见》,主张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提起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人资格。调查机关将上述评论意见的公开材料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
  调查机关于2006年9月派出有关调查人员赴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调查,了解国内申请企业对本案有关情况的意见,以及国内企业的产量、产能以及生产流程、原料投入等情况。
  2、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初步调查
  (1)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006年6月16日,调查机关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进行反倾销调查立案公告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的利害关系方是印度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和Andhra Organics limited共2家国外生产者。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6年7月7日,调查机关成立磺胺甲噁唑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6年7月10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磺胺甲噁唑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内,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5份,包括:本案申请人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支持企业佛山市南海北沙制药有限公司,以及昆山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国内生产者问卷答卷共3份;印度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和Andhra Organics limited的国外生产者问卷答卷共2份。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接收书面评论和材料
  2006年7月14日,应本案申请人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向调查机关陈述了本案的申请理由及意见。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意见并询问了相关问题。
  2006年7月6日,登记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的2家印度公司通过代理人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关于进口磺胺甲噁唑反倾销案立案的评论意见》。2006年8月15日,本案申请人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代理人向调查机关递交了《请求将江苏昆山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在国内产业范围外的申请》。
  (5)实地核查
  2006年10月,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利害关系方的相关评论进行了认真核实和调查,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取证。调查机关对核查中所了解的情况及其相关证据进行了认真审查和分析。
  (三)初步裁定及公告
  2007年2月1日,调查机关发布了本案的初步裁定,认定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存在倾销,并对中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裁决定结果,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自2007年2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对应的保证金。
  (四)初裁后的继续调查
  1、 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继续调查

  (1)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
  根据初裁决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裁决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裁决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决定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裁决定中计算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给予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申请人对初裁决定的书面评论,以及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和Andhra Organics Limited两家公司对初裁披露的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将上述评论意见的公开材料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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