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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8号――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公告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公告自2007年6月16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商务部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印度的
进口磺胺甲噁唑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6年6月1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7年2月1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裁决定公布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 立案及立案通知
  1、立案
  调查机关于2006年4月21日收到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6年6月1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2、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6年6月12日就收到国内磺胺甲噁唑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印度驻华大使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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