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告
(2012年第54号)
根据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经与天津、厦门、江西、山东、河南、湖南省(市)人民政府协商,财政部决定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七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二、本期债券计划发行面值为216亿元,实际发行面值为216亿元。其中天津、厦门、江西、山东、河南、湖南省(市)额度分别为15亿元、5亿元、45亿元、39亿元、55亿元、57亿元。各省(市)额度以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七期)名称合并发行、合并托管上市交易。
三、本期债券期限3年,经投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2.98%,2012年8月13日开始发行并计息,8月15日发行结束,8月17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以现券买卖和回购的方式上市交易。
四、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8月13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15年8月13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本期债券还本付息事宜由财政部代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