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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单位编报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

  (二)备案材料报送时间和方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农发机构于2012年9月30日前将2013年所有拟立项的示范工程项目和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的备案材料,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国家农发办。报送的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备案文件内容包括项目安排的原则、重点和布局情况,项目资金指标安排情况,专家评审意见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全部拟立项的示范工程项目和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以电子文档(PDF格式)形式报送。
  (三)计划编报。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拟建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农发机构审定后,编制项目计划,项目计划(一式三份)须在2012年11月30日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农发机构报送项目计划应包括计划编制说明书、计划报表及附件等相关材料。2013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统一使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进行填报,可直接登陆系统地址,并按照软件操作方法和流程即可正常填报。填报过程中如需要帮助可致电北京凯晟通科技有限公司咨询(010-62192057、62192036、62144833)。
  (四)计划审批。项目计划一经批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及所属各级农发机构不得擅自变动,如确需调整,应按审批权限,分别报送国家农发办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农发机构批准。调整项目需经国家农发办批准的,应在项目批准立项的当年12月底之前报送。调整项目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农发机构批准的,需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六、其他要求
  (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申报新增、变更的开发农场(团场),须经国家农发办审批同意后(批复意见另行下达),才能编入2013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未经国家农发办批复同意的,一律不得纳入2013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除经国家农发办批复同意的适时退出、暂停、取消开发农场(团场)外,如不给某开发农场(团场)安排资金和项目,需在向国家农发办报送土地治理项目计划前,将拟不安排资金和项目的开发农场(团场)名单和相应理由报国家农发办审定。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农发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高质量地按时完成2013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工作。为有利于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进度,报送项目计划的时间应比规定时限尽量提前。对于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的示范工程项目和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备案材料、土地治理项目计划,国家农发办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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