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类项目有机结合试点情况应在2013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中单作说明,并单独编制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与2013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一并上报国家农发办审核。
(二)继续开展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实施土地治理项目试点工作。
1.扶持政策。允许在2013年土地治理项目资金指标中安排部分资金,采取竞争立项方法,积极扶持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实施土地治理项目。允许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单独申报土地治理项目或实施土地治理项目的单项工程。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单独申报的土地治理项目,项目区治理面积可适当降低,但原则上不低于1000亩。
2.试点要求。坚持尊重农场职工意愿,在实行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过程中,必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切实保护农场职工利益。试点工作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实施土地治理项目试点项目,试点情况应在2013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中单作说明,并单独编制实施方案,与2013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一并上报国家农发办审核。
五、计划申报和审批
(一)项目评审和备案。所有土地治理项目经评审合格后,才能编入土地治理项目计划。根据《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农办[2012]62号)的要求,从2013年起,授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农发机构对本地区拟立项的示范工程项目和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进行评估、审定,报国家农发办备案、确认。国家农发办将组织专家按各地区示范工程项目和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申报数量的一定比例进行抽查。经抽查合格,国家农发办将下达项目备案通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农发机构收到国家农发办项目备案通知后,才能将同意备案的项目编入年度项目计划。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农发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做好项目评估、审定工作。要坚持原则,不能随意降低立项标准;要秉公办事,防止人情项目;要廉洁自律,防止评审立项中出现违法违纪问题。
国家农发办将加强项目评审考核,严格相关处罚措施。对于抽查不可行的项目,将等额扣减该地区拟安排该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指标;对于抽查不可行或基本可行比例较大的地区,将适当提高下一次抽查比例;并将把抽查结果作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在分配下一年度资金时予以体现,奖优罚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