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农机具购置补贴。除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可按不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10%的比例安排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东省农垦总局不得超过5%。有条件的地方,可集中安排使用农机具购置资金,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种粮大户,促进土地规模经营。继续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财政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区,与农业综合开发农机具购置补助资金统筹安排,提高项目区的农业机械化水平。
(八)科技推广费。要积极创新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调动农业科研单位和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开展农业科技推广的积极性,努力提高项目区农业科技生产和服务水平。要严格执行《
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06]13号)有关规定,科技推广费重点用于粮、棉、油、糖、蔬菜、瓜果、牧草新品种和良种繁育,测土配方和科学施肥,以及农业节水等技术推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的小流域治理项目区内适当安排经果林等种植技术的培训和推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农发机构应将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费填报“科技推广费安排情况表”(见附表)。集中安排科技推广费的项目评审情况及实施方案,应作单独说明,并随2013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一并上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审核。
(九)工程管护费。严格执行《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国农办[2008]183号)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工程管护经费,切实加强对工程管护经费的管理工作,确保已建工程发挥长期效益。工程管护经费提取情况应按2013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报表中有关要求填写并单独反映。
四、认真开展有关试点工作
(一)继续做好促进土地治理与产业化经营两类项目有机结合试点工作。
1.实行竞争立项办法确定试点项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可在2013年土地治理项目资金指标中安排少量资金,采取竞争立项方法,择优确定促进两类项目有机结合试点项目中的土地治理项目。
2.优惠政策。允许把原料基地建设中所必需的喷滴灌设施列入扶持范围;允许适当提高科技推广费的比例,按不超过当年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投入总额的10%安排,重点用于新品种、先进适用技术推广以及农场职工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