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治理面积。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继续按照“统筹规划、集中连片、规模开发”的原则确定治理面积。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在2012年基础上作以下调整:第一,示范工程项目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1万亩、丘陵山区不低于5000亩;第二,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80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3000亩。平原地区或丘陵山区的示范工程项目和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如受自然条件限制,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可在同一小流域或同一灌区范围内选择面积相对较大的若干个地块作为一个项目区,但各地应避免地块过于分散。单个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区的治理面积,天然草场不低于5000亩、人工草场不低于1000亩,小流域治理和土地沙化治理各不低于5000亩。
(四)投资标准。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的亩投资标准(含中央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下同),在2012年投入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原则上平原地区应达到1090元、丘陵山区应达到1300元。在保证达到上述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有关要求,并超额落实自筹资金或统筹其他支农资金共同投入的前提下,允许相应提高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的亩投资标准。示范工程项目的亩中央财政资金补助标准在2012年投入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加权平均为1100元,在多筹集自筹资金或整合其他支农资金、社会资金的前提下,允许适当提高亩投资标准和建设标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可依据以上亩投资标准,对不同开发农场(团场)、不同条件项目区实行区别对待,但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为单位加权平均计算,原则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同一类项目的亩投资标准应达到上述同类项目的标准。
(五)建设标准。严格执行《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国农办[2004]48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国农办[2009]163号),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努力建设高标准项目区。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区要坚持全面的高质量建设,在同一项目区内,不能搞所谓的“核心区”和“辐射区”,即部分地块进行高标准治理(“核心区”),另一部分地块只搞低标准改造(“辐射区”)。
(六)农场(团场)职工筹资投劳。要高度重视自筹资金特别是农场(团场)职工筹资投劳工作,采取“竞争立项”、“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有效的激励措施,切实调动农场(团场)筹资、农场(团场)职工自愿筹资投劳搞开发的积极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的自筹资金(含项目团、场自筹,农场(团场)职工筹集的现金、以物折资金和投劳折资),仍按中央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1:0.5的配套比例执行。其中,农场(团场)职工筹资投劳的比例执行《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国农办[2010]143号)的规定,同时在符合“一事一议”政策规定、职工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农场(团场)职工多筹资多投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