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计划审批。项目计划一经批复,地方各级农发机构不得擅自变动,如确需调整,应按审批权限,分别报送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调整项目需经国家农发办批准的,应在项目批准立项的当年12月底之前报送。调整项目由省级批准的,需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六、其他要求
(一)各省申报新增、变更的开发县(市、区、农场),须经国家农发办审批同意后(批复意见另行下达),才能编入2013年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未经国家农发办批复同意的,一律不得纳入2013年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除经国家农发办批复同意的适时退出、暂停、取消开发县外,如不给某开发县安排资金和项目,需在向国家农发办报送土地治理项目计划前,将拟不安排资金和项目的开发县名单和相应理由报国家农发办审定。
(二)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12]156号)中有特定用途的土地治理项目资金(不含“节水增粮行动”项目资金),要与正常安排的存量资金合并编报项目计划,在项目计划中对该项资金安排情况作单独文字说明,并编制具体实施方案,随2013年土地治理项目存量资金计划一并上报国家农发办。
(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工作要求,福建、江西、广东、广西、海南、云南、吉林等省(自治区)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对华侨农场申报的符合条件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尽力给予支持。
(四)各省农发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高质量地按时完成2013年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工作。为有利于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进度,各省报送项目计划的时间应比规定时限尽量提前。对于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的示范工程项目和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备案材料、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国家农发办将不予受理。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2年8月8日
附件:
科技推广费安排情况表
项目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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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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