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工程管护费。严格执行《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国农办[2008]183号)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工程管护经费,切实加强对工程管护经费的管理工作,确保已建工程发挥长期效益。工程管护经费提取情况应按2013年土地治理项目存量资金计划报表中有关要求填写并单独反映。
四、认真开展有关试点工作
(一)继续做好促进土地治理与产业化经营两类项目有机结合试点工作。
1.实行竞争立项办法确定试点项目。各省可在2013年土地治理项目存量资金指标中安排少量资金,在全省范围内,采取竞争立项方法,择优确定促进两类项目有机结合试点项目中的土地治理项目。
2.优惠政策。允许把原料基地建设中所必需的喷滴灌设施列入扶持范围;允许适当提高科技推广费的比例,按不超过当年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投入总额的10%安排,重点用于新品种、先进适用技术推广以及农民培训。
两类项目有机结合试点情况应在2013年土地治理项目存量资金计划中单作说明,并单独编制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与2013年土地治理项目存量资金计划一并上报国家农发办审核。
(二)继续开展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实施土地治理项目试点工作。
1.扶持政策。各省可在2013年土地治理项目存量资金指标中安排部分资金,在全省范围内,采取竞争立项方法,积极扶持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实施土地治理项目。允许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单独申报土地治理项目或实施土地治理项目的单项工程。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单独申报的土地治理项目,项目区治理面积可适当降低,但原则上不低于1000亩。
2.试点要求。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在实行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过程中,必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各省的试点工作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实施土地治理项目试点项目,可分别安排4-5个,试点情况应在2013年土地治理项目存量资金计划中单作说明,并单独编制实施方案,与2013年土地治理项目存量资金计划一并上报国家农发办审核。
(三)继续做好膜下滴灌节水技术推广试点工作。按照《
关于开展膜下滴灌节水技术推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06]23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河北、内蒙古、辽宁、陕西、宁夏、甘肃等6省(自治区)要紧密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全面深入总结近年来农业综合开发支持膜下滴灌节水技术的试点工作。同时,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本着“先易后难、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原则,在本地选择2-3个有一定工作基础且干部群众积极性较高的项目区,开展新的试点工作。试点情况应在2013年土地治理项目存量资金计划中单作说明,并单独编制实施方案,与2013年土地治理项目存量资金计划一并上报国家农发办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