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设标准。严格执行《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国农办[2004]48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国农办[2009]163号),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努力建设高标准项目区。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区要坚持全面的高质量建设,在同一项目区内,不能搞所谓的“核心区”和“辐射区”,即部分地块进行高标准治理(“核心区”),另一部分地块只搞低标准改造(“辐射区”)。
(七)农民筹资投劳。要高度重视自筹资金特别是农民筹资投劳工作,采取“竞争立项”、“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有效的激励措施,切实调动农民筹资投劳搞开发的积极性。各省自筹资金(含农民筹资投劳)的比例执行《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国农办[2010]143号)的规定,同时在符合“一事一议”政策规定、农民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农民多筹资多投劳。
(八)农机具购置补贴。除黑龙江、吉林两省可按不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10%的比例安排外,其他各省不得超过5%。有条件的地方,可集中安排使用农机具购置资金,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种粮大户,促进土地规模经营。继续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财政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区,与农业综合开发农机具购置补助资金统筹安排,提高项目区的农业机械化水平。
(九)科技推广费。要积极创新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调动农业科研单位和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开展农业科技推广的积极性,努力提高项目区农业科技生产和服务水平。要严格执行《
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06]13号)有关规定,科技推广费重点用于粮、棉、油、糖、蔬菜、瓜果、牧草新品种和良种繁育,测土配方和科学施肥,以及农业节水等技术推广。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的小流域治理项目区内适当安排经果林等种植技术的培训和推广。允许以省为单位,集中安排使用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省农发机构应将省、地(市)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费填报“科技推广费安排情况表”(见附表)。各省集中安排科技推广费的项目评审情况及实施方案,应作单独说明,并随2013年土地治理项目存量资金计划一并上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