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
(国农办[2012]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
根据《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12]156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农办[2009]16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农业和促进农民增收,资金安排向高标准农田建设聚焦,项目布局向粮食主产区聚焦,大力支持农业基础设施特别是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为重点,推进粮食核心产区建设,有效促进农业科技进步,与气候变化趋势相适应,切实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扶持粮食主产县,加强全国粮食核心产区建设。为推进国家粮食战略工程建设,努力建设全国粮食核心产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安排,要向粮食主产县特别是《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以下简称“《千亿斤规划》”)确定的800个产粮大县倾斜(对该800个产粮大县每个县都必须安排建设任务)。各省在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县的同时,适当兼顾非粮食主产县。
(二)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建设,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步伐。要着力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努力实现“旱涝保收、稳产高产、节水高效”的建设目标。除北京、河北、内蒙古、山西、浙江、宁波、福建、重庆、西藏、青海10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其他各省安排用于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含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和示范工程项目的财政投资,不得低于该省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的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