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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实施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的意见


  三、实施范围

  (一)专业范围。

  选择临床医学专业开展改革试点。

  (二)学校范围。

  “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入选高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申报“拔尖创新医学人才培养改革试点”的高校为教育部批准举办八年制临床医学教育的高等学校;申报“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试点”的高校应具有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申报“‘3+2’三年制专科临床医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的高校为举办三年制专科临床医学专业的高校,申报“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的高校为承担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教育任务的高校。

  支持省级部门协调组织的全省(区、市)“5+3”全科医生培养或“5+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立项。

  四、组织实施

  (一)管理机构。

  1.成立“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委员会。委员会由相关部委组成,负责计划重要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决策,重要问题的协商解决,指导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2.成立“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专家委员会。委员会负责论证高校申请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的申报方案以及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的评价工作。

  (二)审批程序。

  1.项目申报。

  (1)各高等学校结合本校的办学定位、服务面向和办学优势与特色等,申报相应的试点项目。

  (2)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直接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申报名额不限。

  (3)省属高等学校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每省(区、市)推荐开展五年制本科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的高校不超过2所;推荐开展“3+2”三年制专科临床医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的高校不超过2所,优先推荐已获得中央财政支持实训基地建设或中央财政支持重点专业建设的高校;推荐开展其他试点项目的高校数名额不限。

  (4)申报改革试点项目的省属高等学校和申报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试点的高等学校,须有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2.“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专家委员会对高等学校的申报方案进行评价,形成论证意见。

  3.“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委员会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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