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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47号)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局 长 支树平

2012年8月2日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活动,保证统计质量,充分发挥统计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统计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其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各级质检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是指根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结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实际,制定统计项目、编制统计计划和方案、制定统计制度,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信息咨询等活动。

  第三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在国家集中的统计系统范围内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职责范围内统一管理全国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工作。

  地方各级质检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立的统计机构归口负责组织管理、综合协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工作。

  地方各级质检部门应当设立统计机构或者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检疫统计应当依法接受本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指导以及社会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各级质检部门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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