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教高厅[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精神,推动高等学校创业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切实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创业教育工作,我部制定了《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若有意见建议,请报我部高等教育司。
附件: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12年8月1日
附件:
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
(试行)
在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创业教育,是服务国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举措,是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是落实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精神,特制定本要求。各地各高校要按照要求,结合本地本校实际,精心组织开展创业教育教学活动,增强创业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教学目标
通过创业教育教学,使学生掌握创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熟悉创业的基本流程和基本方法,了解创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激发学生的创业意识,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促进学生创业就业和全面发展。
二、教学原则
(一)面向全体。
把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面向全体学生广泛、系统开展。
(二)注重引导。
着力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创业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着力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创业与职业生涯发展的关系,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