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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

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二0一二年八月九日)


  为促进两岸经贸交流与发展,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依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ECFA)第六条有关规定,就两岸海关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议中,

  海关程序指双方海关及行政相对人应遵守的相关程序及规定;

  海关合作指双方为执行海关规定而进行的各项合作;

  运输工具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及航空器;

  请求方海关指请求协助的一方海关;

  被请求方海关指被请求协助的一方海关。

  第二条 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执行海关程序及进行海关合作的相关事宜。

  第三条 目标

  本协议目标为:

  一、促进双方海关程序的简化及协调,提高通关效率,便利ECFA的执行。

  二、便利两岸人员及货物的往来,促进两岸贸易便利与安全。

第二章 海关程序

  第四条 便利化

  一、双方应确保海关程序及其执行具有可确定性、一致性及透明性,其海关估价、商品归类等规定应与世界贸易组织或世界海关组织有关规定相一致。

  二、双方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便利货物、物品及运输工具的通关,并逐步应用信息技术,促进无纸化通关的发展。

  第五条 风险管理

  双方海关应注重识别高风险企业及货物,实施经认证的经营者(以下简称AEO)认证制度,便利货物通关。

  第六条 透明度

  双方海关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提高透明度:

  一、公布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有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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