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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

  (一)该措施对投资的经济影响,但仅对投资的经济价值有负面影响,不足以推断构成间接征收;

  (二)该措施在范围或适用上对另一方投资者及其投资的歧视程度;

  (三)该措施对另一方投资者明显、合理的投资期待的干预程度;

  (四)该措施的采取是否出于善意并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且措施和目的之间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三、双方为保护公众健康与安全、环境等正当公共福利所采取的非歧视性管制措施,不构成间接征收。

  四、本条第一款所称的补偿应以征收时或征收为公众所知时(以较早者为准)被征收投资或收益的公平市场价值为基准,并应加计征收之日起至补偿支付之日止,按合理商业利率计算的利息。补偿的支付不应迟延,并应可有效实现、兑换及自由转移。

  第八条 损失补偿

  一方投资者在另一方的投资或收益,如因发生在该另一方的武装冲突、紧急状态或其他类似事件而遭受损失,另一方给予其恢复原状、补偿或其他解决方式的待遇,应不低于相似条件下给予该另一方投资者或任何第三方投资者的待遇中最优者。

  第九条 代 位

  一、一方指定的机构根据其与投资有关的货币汇兑、征收等非商业风险的担保、保证或保险合同给付一方投资者后,可以在与投资者同等的范围内代位行使该投资者的权利和请求权,并承担该投资者与投资相应的义务。

  二、一方应将其依本条第一款指定的机构及其变更通知另一方。

  第十条 转 移

  一、一方应依其规定准许另一方投资者转移其投资及收益,包括但不限于:

  (一)设立、维持和扩大投资的资本;

  (二)利润、股息、利息、资本利得、提成费及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费用;

  (三)与投资合同相关的支付,包括贷款协议产生的相关款项;

  (四)出售或清算全部或部分投资所得款项;

  (五)自然人投资者与该项投资相关的收入和报酬;

  (六)根据第七条和第八条所获得的款项;

  (七)依本协议附件第三款所获得的补偿。

  二、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双方应保证本条第一款转移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双方同意且按当时规定可汇兑的货币,以转移当日的市场汇率不延迟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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