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方对另一方投资者就其投资的运营、管理、维持、享有、使用、出售或其他处置所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在相似情形下给予该一方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四、一方对另一方投资者就其投资的设立、扩大、运营、管理、维持、享有、使用、出售或其他处置所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在相似情形下给予任何第三方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五、本条第三款及第四款不适用于一方现有的不符措施及其修改,但一方应逐步减少或消除该等不符措施,且对该等不符措施的任何修改或变更,不得增加对另一方投资者及其投资的限制。
六、另一方投资者不得援引本条第四款的规定,要求适用本协议以外的争端解决程序。
第四条 透明度
一、一方应依其规定及时公布或用其他方式使公众知悉普遍适用的或针对另一方与投资有关的规定、措施、程序等。
二、应另一方请求,一方应依其规定,就已公布并影响另一方投资者的规定、措施、程序的变化提供讯息。
第五条 逐步减少投资限制
一、双方同意,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接受并保护相互投资。
二、双方同意,逐步减少或消除对相互投资的限制,创造公平的投资环境,努力促进相互投资。
第六条 投资便利化
一、双方同意逐步简化投资申请文件和审核程序。
二、双方同意相互提供投资便利,包括:
(一)一方对另一方投资者取得投资讯息、相关营运证照,以及人员进出和经营管理等提供便利;
(二)一方对另一方及其投资者举办说明会、研讨会及其他有利于投资的活动提供便利。
第七条 征 收
一、除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外,一方不得对另一方投资者在该一方的投资或收益采取征收(包括直接征收和间接征收):
(一)基于公共利益;
(二)依照一方规定及正当程序;
(三)非歧视性且非任意的;
(四)依据本条第四款给予补偿。
二、间接征收指效果等同于直接征收的措施。确定一项或一系列措施是否构成间接征收应以事实为依据逐案评估,并应考虑以下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