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通知


类别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频次

 

离不应小于24m。

  

2

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卸站的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

2.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3.装卸车鹤位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高架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6m;

4.甲B、乙A类液体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

5.站内无缓冲罐时,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6.甲B、乙、丙A类液体的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

7.甲B、乙、丙A类液体与其他类液体的两个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m;

8.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双侧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或同一鹤位相邻鹤管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鹤管正常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第6.4.2条

 

3

液化烃铁路和汽车的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化烃严禁就地排放;

2.低温液化烃装卸鹤位应单独设置;

3.铁路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可与可燃液体铁路装卸共台设置;

4.同一铁路装卸线一侧两个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4m;

5.铁路装卸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梯子;

6.汽车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双侧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或同一鹤位相邻鹤管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鹤管正常操作和检修的要求,液化烃汽车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汽车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m;

7.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8.汽车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9.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8第6.4.3条

 

4

液化石油气的灌装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

 


类别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频次

 

1.液化石油气的灌瓶间和储瓶库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物,半敞开式建筑物下部应采取防止油气积聚的措施;

2.液化石油气的残液应密闭回收,严禁就地排放;

3.灌装站应设不燃烧材料隔离墙。如采用实体围墙,其下部应设通风口;

4.灌瓶间和储瓶库的室内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室内地面应高于室外地坪,其高差不应小于0.6m;

5.液化石油气缓冲罐与灌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6.灌装站内应设有宽度不小于4m的环形消防车道,车道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

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第6.4.4条

 

四、危险化学品仓库

1

化学品和危险品库区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1次/季度

2

仓库的安全出口设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3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库房泄压设施应满足GB50016的规定。

 

4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第3.3.15条

 

5

危险化学品应按化学物理特性分类储存,当物料性质不允许相互接触时,应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各种危险化学品储存应满足《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6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第6.6条

 

7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类别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频次

  

GB15603-1995

第6.6条

 

8

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第6.8条

 

9

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宜储藏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可储藏于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二级易燃固体、高闪点液体可储藏于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的库房内。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4-1999

第3.2.1条

 

10

易燃气体、不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分别专库储藏。易燃液体均可同库储藏;但甲醇、乙醇、丙酮等应专库贮存。遇湿易燃物品专库储藏。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4-1999

第3.3.2条

 

11

剧毒品应专库贮存或存放在彼此间隔的单间内,需安装防盗报警器,库门装双锁。

《毒害性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6-1999

第3.2.4条

 

12

氯气生产、使用、贮存等厂房结构,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条件换气,在环境、气候条件允许下,可采用半敞开式结构;不能采用自然通风的场所,应采用机械通风,但不宜使用循环风。

《氯气安全规程》

GB 11984-89

第4.7条

1次/季度

13

生产、使用和储存氯气的作业场所,是否采取了以下安全措施:

1.设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2.场所内是否按GB 11984的要求配备足够的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等专用防护用品,同时配置自救、急救药品等;

3.配置洗眼、冲淋等个体防护设备;

4.装置高处显眼位置设置风向标;

5.液氯钢瓶存放处,应设中和吸收装置,真空吸收等事故处

 


类别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频次

 

理的设施和工具。

  

14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第3.6.11

 

15

化工企业合成纤维、合成树脂及塑料等产品的高架仓库是否满足下列规定:

1.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货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第6.6.3条

 

16

化工企业袋装硝酸铵仓库是否满足下列规定:

1.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仓库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第6.6.5条

 

五、储运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

1

储罐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阻火器等齐全完好; 

1次/月

 

通风管、加热盘管不堵不漏;升降管灵活;排污阀畅通;扶梯牢固;静电消除、接地装置有效;储罐进出口阀门和人孔无渗漏;浮盘、浮梯运行正常,无卡阻;浮盘,浮仓无渗漏;浮盘无积油、排水管畅通。

1次/班

2

储罐按规范要求设置防腐措施。

罐体无严重变形,无渗漏,无严重腐蚀。

《钢质石油储罐防腐蚀工程技术规范》GB50393-2008

 

3

罐区环境应满足:

1.罐区无脏、乱、差、锈、漏,无杂草等易燃物;

2.消防道路畅通无阻,消防设施齐全完好;

3.水封井及排水闸完好可靠;

4.照明设施齐全,符合安全防爆规定;

5.喷淋冷却设施齐全好用,切水系统可靠好用;

6.有氮封系统的,氮封系统正常投用、完好;

7.防雷、防静电设施外观良好。

 

六、汽车、铁路装卸设施

1

可燃液体、液化烃装卸设施:

1次/



类别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频次

 

1.流速应符合防静电规范要求;

2.甲类、乙A类液体为密闭装车;

3.汽车、火车和船装卸应有静电接地安全装置;

4.装车时采用液下装车。

 

半年

2

铁路装卸站台应满足:

1.装卸栈台的金属管架接地装置必须完好、牢固,装卸车线路及整个调车作业区采用轨道绝缘线路;

2.栈桥照明灯具、导线、信号联络装置等完好,无断落、破损和短路现象。配电要符合防爆要求;

3.装油鹤管、管道槽罐必须跨接或接地;

4.消防设施齐全,消防器材的配置符合规定;

5.安全护栏和防滑设施良好;

6.轻油罐车进出栈桥加隔离车;

7.劳保着装、工具等符合安全规定。

《石油化工液体物料铁路装卸车设施设计规范》SH/T3107-2007

1次/月

3

汽车装卸站台应满足:

1.汽车装卸栈台场地分设出、入口,并设置停车场;

2.液化气装车栈台与灌瓶站分开;

3.装卸栈台与汽车槽罐静电接地良好;

1.装运危险品的汽车必须“三证”(驾驶证、危险品准运证、危险品押运证)齐全;

2.汽车安装阻火器;

3.液化气槽车定位后必须熄火。充装完毕,确认管线与接头断开后,方能开车;

4.消防设施齐全;

5.劳保着装、工具符合安全要求。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 装卸作业规程》JT618-2004

 

4

液化石油气、液氨或液氯等的实瓶不应露天堆放。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5.5条

 


  9 公用工程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频次

一、一般规定

1

公用工程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或设备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并在其根部设切断阀;

2.在间歇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和一道切断阀或设两道切断阀,并在两切断阀间设检查阀;

3.仅在设备停用时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应设盲板或断开。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第7.2.7条

1次/季度

2

新鲜水、蒸汽、压缩空气、药剂、污油等输送管道进(出)口应设置流量、压力和温度等测量仪表.

《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SH3095-2000

第7.5.2条

 

二、给排水

1

企业供水水源、循环水系统的能力必须满足企业需求,并留有一定余量。输水系统、循环水系统的设置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如《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 SH 3015-2003

《石油化工企业循环水场设计规范 》 SH3016-90

1.循环水场不应靠近加热炉、焦炭塔等热源体和空压站吸入口,不得设在污水处理场、化学品堆场、散装库以及煤焦、灰渣、粉尘等的露天堆场附近;

2.机械通风冷却塔与生产装置边界线或独立的明火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30米;

3.加氯间和氯瓶间应与其他工作间隔开,氯瓶间必须设直接通向室外的外开门;氯瓶和加氯机不应靠近采暖设备;应设每小时换气8-12次的通风设备。通风孔应设在外墙下方;

4.室内建筑装修、电气设备、仪表及灯具应防腐,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开关应设在室外;应在加氯间附近设防毒面具、抢救器材和工具箱。

1次/半年

2

污水系统按照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开展隐患排查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