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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通知


  7 危险化学品管理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频次

1

企业应对所有危险化学品,包括产品、原料和中间产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包括:

1.名称,包括别名、英文名等;   

2. 存放、生产、使用地点;   

3.数量;   

4.危险性分类、危规号、包装类别、登记号; 

5.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1次/半年

2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所有中间产品进行分类,并将分类结果汇入危险化学品档案。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5条

 

4

生产企业的产品属危险化学品时,应按GB16483和GB 15258编制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提供给用户。

GB 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

GB 15258-200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5

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采购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6

生产企业应设立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固定电话,有专业人员值班并负责相关应急咨询。没有条件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应委托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机构作为应急咨询服务代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7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8

对生产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活性危害、禁配物等,以及采取的预防及应急处理措施,企业应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了宣传、培训。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9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

1次/月

10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

 

11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5条

 


 

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12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6条

 

13

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运输、装卸人员行为。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8 储运系统隐患排查表

类别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频次

一、储运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1

储运系统的管理制度:

1.制定了储罐、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管理制度;

2.储运系统基础资料和技术档案齐全;

3.当储运介质或运行条件发生变化应有审批手续并及时修订操作规程。

1次/半年

2

严格执行储罐的外部检查:

1.定期进行外部检查;

2.检查罐顶和罐壁变形、腐蚀情况,有记录、有测厚数据;

3.检查罐底边缘板及外角焊缝腐蚀情况,有记录、有测厚数据;

4.检查阀门、人孔、清扫孔等处的紧固件,有记录;

5.检查罐体外部防腐涂层保温层及防水檐;

6.检查储罐基础及防火堤,有记录。

1次/月

3

执行储罐的全面检查和压力储罐的法定检测:严格按要求定期进行储罐全面检查;.腐蚀严重的储罐已确定合理的全面检查周期。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检查的储罐有延期手续并有监控措施。

1次/半年

4

储罐的日常和检维修管理应满足:

1.有储罐年度检测、修理、防腐计划;

2.认真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内容进行巡回检查,记录齐全;

3.对储罐呼吸阀、阻火器、量油孔、泡沫发生器、转动扶梯、自动脱水器、.高低液位报警器、人孔、透光孔、排污阀、液压安全阀、通气管、浮顶罐密封装置、罐壁通气孔、液面计等附件定期检查或检测,有储罐附件检查维护记录;

4.定期进行储罐防雷防静电接地电阻测试,有测试记录。

1次/月

二、储罐区的安全设计

1

易燃、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罐区下列方面应符合《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及《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

1次/半年



类别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频次

 

关规范要求:

1.防火间距;

2.罐组总容、罐组布置;

3.防火堤及隔堤;

4.放空或转移;

5.液位报警、快速切断;

6.安全附件(如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

7.水封井、排水闸阀。

  

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下列安全监控装备应满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的规定:

1.储罐运行参数的监控与重要运行参数的联锁;

2.储罐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监测报警和泄漏控制设备的设置;

3.罐区气象监测、防雷和防静电装备的设置;

4.罐区火灾监控装置的设置;

5.音频视频监控装备的设置。

1次/季度

3

防火堤应《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规范的相关要求:

1.防火堤的材质、耐火性能以及伸缩缝配置应满足规范要求;

2.防火堤容积应满足规范要求,并能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渗漏;

3.防火堤内不得种植作物或树木,不得有超过0.15m高的草坪;

4.液化烃罐区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4

当防火堤容积不能满足“清净下水”的收容要求时,按要求设置事故存液池。

安监总危化字〔2006〕10号

 

5

储存、收发甲、乙A类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区、泵房、装卸作业等场所可燃气体报警器的设置应满足《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要求。

对于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检(探)测器,并符合下列规定:

 


类别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频次

 

1.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

2.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lm。

  

6

易燃、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罐区消防系统应符合《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及《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规范要求:

1.消防设施配置(火灾报警装置、灭火器材、消防车等);

2.消防水源、水质、补水情况;

3.消防冷却系统配置情况;

4.泡沫灭火系统(包括泡沫消防水系统及泡沫系统)配置情况;

5.消防道路;

6.其他消防设施。

《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及《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7

靠山修建的石油库、覆土隐蔽库应修筑了防止山火侵袭的防火沟、防火墙或防火带等设施

1次/季度

8

储罐区、装卸作业区、泵房、消防泵房、锅炉房、配电室等重点部分安全标志和警示牌齐全,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2894的规定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2894-2008

 

9

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的环向间隙应安装有效的密封装置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

GB50341-2003

 

10

3万及以上大型浮顶储罐浮盘的密封圈处应设置火灾自动检测报警设施,检测报警设施宜为无电检测系统

 

11

石油天然气工程的天然气凝液及液化石油气罐区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应满足《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技术规范》SY6053的要求,其他天然气凝液及液化石油气罐区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应满足《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要求

 


类别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频次

12

天然气凝液储罐及液化石油气储罐应设置适应存储介质的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装置或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对于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温度检测,并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第6.3.11条

 

13

天然气凝液储罐及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安全阀出口管应接至火炬系统,确有困难而采取就地放空时,其排气管口高度应高出8m范围内储罐罐顶平台3m以上。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第6.3.13条

 

14

全压力式液化烃球罐应采取防止液化烃泄漏的注水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8第6.3.16条

 

15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宜采用有防冻措施的二次脱水系统,储罐根部宜设紧急切断阀。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第6.3.14条

 

16

全压力式天然气凝液储罐及液化石油气储罐进、出口阀门及管件的压力等级不应低于2.5MPa,其垫片应采用缠绕式垫片。阀门压盖的密封材料应采用难燃材料。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第6.3.16条

 

三、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1

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卸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梯子;

2.甲B、乙、丙A类的液体严禁采用沟槽卸车系统;

3.顶部敞口装车的甲B、乙、丙A类的液体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

4.在距装车栈台边缘10m以外的可燃液体(润滑油除外)输入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5.丙B类液体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

6.零位罐至罐车装卸线不应小于6m;

7.甲B、乙A类液体装卸鹤管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

8.同一铁路装卸线一侧两个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第6.4.1条

1次/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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