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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频次
7
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如:
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取防漏电保护接地;
PE线若明设时,应选用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铜芯线,不得使用铝芯线;
PE线若随穿线管接入设备本体时,应选用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铜芯线或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铝芯线;
PE线不得搭接或串接,接线规范、接触可靠;
明设的应沿管道或设备外壳敷设,暗设的在接线处外部应有接地标志;
PE线接线间不得涂漆或加绝缘垫。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GB19517-2009
1次/月
8
电缆必须有阻燃措施。电缆桥架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如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217-2007
1次/半年
9
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之间,应装设闭锁装置。屋内的配电装置,应装设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设施。
《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92
3.5.3
10
重要作业场所如消防泵房及其配电室、控制室、变配电室、需人工操作的泡沫站等场所应设置有事故应急照明。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三、防雷防静电设施
1
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GB 50160-2008
9.2.2
1次/季度
2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设避雷针、线,其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2.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必须设防感应雷接地;
3.浮顶罐(含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作电气连接;
4、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
9.2.3
3
可燃液体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应采用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应作电气连接。
9.2.4
4
宜按照SH9037-2000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安装防静电设施。
AQ3013-2008
第5.5.2条
5
在聚烯烃树脂处理系统、输送系统和料仓区应设置静电接地系统,不得出现不接地的孤立导体。
第9.3.2条
6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1.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
第9.3.3条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场所,应设防静电专用接地线。
第9.3.5条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第9.3.4条
四、现场安全
企业变配电设备设施、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及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击、防静电接地系统等应完好有效,功能正常。
主控室有模拟系统图,与实际相符。高压室钥匙按要求配备,严格管理。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用电安全导则》第6.5条
电缆必须有阻燃措施。电缆沟防窜油汽、防腐蚀、防水措施落实;电缆隧道防火、防沉陷措施落实。
企业管理制度
临时电源、手持式电动工具、施工电源、插座回路均应采用TN-S 供电方式,并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DB11/527-2008
暂设电源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完整无损的橡皮线,室内沿墙敷设,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室外跨过道路时,不得低于4.5米,不允许借用暖气、水管及其他气体管道架设导线,沿地面敷设时,必须加可靠的保护装置和明显标志。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是否作好隔离密封。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
规范》GB50058-92
第2.5.12条
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电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GB50057、Gb50183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一、仪表安全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仪表管理制度和台帐。包括检查、维护、使用、检定等制度及各类仪表台账;
仪表调试、维护及检测记录齐全,主要包括:
1.仪表定期校验、回路调试记录;
2.检测仪表和控制系统检维护记录等齐全。
控制系统管理满足以下要求:
1.控制方案变更应办理审批手续;
2.控制系统故障处理、检修及组态修改记录应齐全;
3.控制系统建立有事故应急预案。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有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器检测点布置图;
2.可燃、有毒气体报警按规定周期进行校准和检定,检定人有效资质证书。
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应满足:
1.联锁逻辑图、定期维修校验记录、临时停用记录等技术资料齐全;
2.工艺和设备联锁回路调试记录;
3.联锁保护系统(设定值、联锁程序、联锁方式、取消)变更应办理审批手续;
4.联锁摘除和恢复应办理工作票,有部门会签和领导签批手续;
5.摘除联锁保护系统应有防范措施及整改方案。
二、仪表系统设置
危险化工工艺的安全仪表控制应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的要求进行设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设置过程控制、安全仪表及联锁系统,并满足《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SH3018-2003要求,重点排查内容:
1.安全仪表系统配置:安全仪表系统独立于过程控制系统,独立完成安全保护功能。
《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SH3018-2003
2.过程接口:输入输出卡相连接的传感器和最终执行元件应设计成故障安全型;不应采取现场总线通讯方式;若采用三取二过程信号应分别接到三个不同的输入卡;
3.逻辑控制器: 安全仪表系统宜采用经权威机构认证的可编程逻辑控制器;
4.传感器与执行元件:安全仪表系统的传感器、最终执行元件宜单独设置;
5.检定与测试:传感器与执行元件应进行定期检定,检定周期随装置检修;回路投用前应进行测试并做好相关记录。
下列情况仪表电源宜采用不间断电源:
1.大、中型石化生产装置、重要公用工程系统及辅助生产装置;
2.高温高压、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装置;
3.设置较多、较复杂信号联锁系统的生产装置;
4.重要的在线分析仪表(如:参与控制、安全联锁);
5.大型压缩机、泵的监控系统。
6.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系统,应采用UPS供电。
《石油化工仪表供电设计规范》SH/T3082-2003
仪表气源应满足:
1.应采用清洁、干燥的空气,备用气源也可用干燥的氮气;
2.为了保证仪表气源装置的安全供气,应设置备用气源。备用气源可采用备用压缩机组、贮气罐或第二气源。
《石油化工仪表供气设计规范》SH3020-2001
第3.0.1条
第 4.3.1条
安装DCS、PLC、SIS等设备的控制室、机柜室、过程控制计算机的机房,应考虑防静电接地。这些室内的导静电地面、活动地板、工作台等应进行防静电接地。
《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 SH/T3081-2003
第2.4.1条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器设置应满足《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排查重点:
1.检测点的设置:应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2009
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第4章,第4.1条至第4.4条;
2.检(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GB50493-2009第6.1条;
3.检(探)测器的选用:应符合GB50493-2009第5.2条;
4.指示报警设备的选用:应符合GB50493-2009第5.3.1条和第5.3.2条;
5.报警点的设置:应符合GB50493-2009第5.3.3条;
6.检测报警器的定期检定: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693-2011第5.5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仪表、仪表线路的防爆等级应满足区域的防爆要求。且应具有国家授权的机构发给的产品防爆合格证。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保护管与检测元件或现场仪表之间应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防爆场合,应采取相应防爆级别的密封措施
《石油化工仪表配管、配线设计规范》SH/T 3019-2003
三、仪表现场安全
机房防小动物、防静电、防尘及电缆进出口防水措施完好
联锁系统设备、开关、端子排的标识齐全准确清晰。紧急停车按钮是否有可靠防护措施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有毒气体报警器传感器探头完好,无腐蚀、无灰尘;手动试验声光报警正常,故障报警完好;
仪表系统维护、防冻、防凝、防水措施落实,仪表完好有效。
SIS的现场检测元件,执行元件应有联锁标志警示牌,防止误操作引起停车。
放射性仪表现场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