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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通知


 

2.机组轴(承)振动、温度、转子轴位移小于报警值;

3.机组轴封系统参数、泄漏等在规定范围内;

4.机组润滑油、密封油、控制油系统工艺参数等正常;

5.机组辅机(件)齐全完好;

6.机组现场整洁、规范。

 

5

机泵的运行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机泵运行参数应符合工艺操作规程;

2.有联锁、报警装置的机泵,报警和联锁系统应投入使用,完好;

3.机泵运行平稳,振动、温度、泄漏等符合要求;

4.机泵现场整洁、规范;

5.机泵辅件要求完好;

6.建立备用设备相关管理制度并得到落实,备用机泵完好;

7.重要机泵检修要有针对性的检修规程(方案)要求,机泵技术档案资料齐全符合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设备完好标准》

 

6

机泵电器接线符合电气安全技术要求,有接地线。

1次/半年

7

易燃介质的泵密封的泄漏量不应大于设计的规定值。

《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98

 

8

转动设备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并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801-91

 

9

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传动;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其他传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时,应采用防静电皮带。

GB 50160-2008

第5.7.8条

 

10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管道应有防止产生负压的设施。

GB 50160-2008

第7.2.10条

 

11

离心式可燃气体压缩机和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GB 50160-2008

第7.2.11条

 

12

单个安全阀的起跳压力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当一台设备安装多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起跳压力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其他安全阀的起跳压力可以提高,但不应大于设备设计压力的1.05倍。

GB 50160-2008

第5.5.1条

 


13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应连接至适宜的设施或系统。

GB50160-2008第5.5.4条

 

三、加热炉/工业炉的管理与运行状况

1

企业应制定加热炉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加热炉基础档案资料和运行记录,并照国家标准和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指标定期对加热炉的烟气排放进行环保监测。

1次/半年

2

加热炉现场运行管理,应满足:

1.加热炉应在在设计允许的范围内运行,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2.加热炉膛内燃烧状况良好,不存在火焰偏烧、燃烧器结焦等;

3.燃料油(气)线无泄漏,燃烧器无堵塞、漏油、漏气、结焦,长明灯正常点燃,油枪、瓦斯枪定期清洗、保养和及时更换,备用的燃烧器已将风门、汽门关闭;

4.灭火蒸汽系统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5.炉体及附件的隔热、密封状况,检查看火窗、看火孔、点火孔、防爆门、人孔门、弯头箱门是否严密,有无漏风;炉体钢架和炉体钢板是否完好严密;

6.辐射炉管有无局部超温、结焦、过热、鼓包、弯曲等异常现象;

7.炉内壁衬无脱落,炉内构件无异常;

8.有吹灰器的加热炉,吹灰器应正常投用;

9.加热炉的炉用控制仪表以及检测仪表应正常投用,无故障。并定期对所有氧含量分析仪进行校验。

《石油化工企业设备完好标准》企业标准

1次/每班

3

加热炉基础外观不得有裂纹、蜂窝、露筋、疏松等缺陷。

《石油化工工艺装置布置设计通则》

SH 3011-2000

第2.21.4条

 

4

钢结构安装立柱不得向同一方向倾斜。

《管式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H 3506-2000

 

5

人孔门、观察孔和防爆门安装位置的偏差应小于8mm。人孔门与门框、观察孔与孔盖均应接触严密,转动灵活。

SH 3506-2000

1次/每班

6

烟、风道挡板和烟囱挡板的调节系统应进行试验,检查其启闭是否准确、转动是否灵活,开关位置应与标

SH 3506-2000

第5.0.3条

 


 

记相一致。

  

7

加热炉的烟道和封闭炉膛均应设置爆破门,加热炉机械鼓风的主风管道应设置爆破膜。

《石油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93

第2.2.11条

1次/半年

8

对加热炉有失控可能的工艺过程,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停止加入物料、通入惰性气体等应急措施。

SH3047-93

第2.2.11条

 

9

加热炉保护层必须采用不燃材料。

GB 50264-97

 

10

设备的外表面温度在50~850℃时,除工艺有散热要求外,均应设置绝热层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

GB 50264-97

第5.2.1条

 

11

绝热结构外层应设置保护层,保护层结构应严密和牢固。

GB 50264-97

第5.4.1条

 

12

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GB 50160-2008

 

13

烧燃料气的加热炉应设长明灯,并宜设置火焰检测器。

GB 50160-2008

第5.7.8条

 

14

加热炉燃料气调节阀前的管道压力等于或小于0.4MPa,且无低压自动保护仪表时,应在每个燃料气调节阀与加热炉之间设阻火器。

GB 50160-2008

第7.2.12条

 

15

加热炉燃料气管道上的分液罐的凝液不应敞开排放。

GB 50160-2008第7.2.13条

 

四、防腐蚀

1

腐蚀、易磨损的容器及管道,应定期测厚和进行状态分析,有监测记录。

1次/季度

2

大型、关键容器(如液化气球罐等)中的腐蚀性介质含量的监控措施,如进行定期分析,有无H2S含量超标的情况存在等。

 

3

重点容器、管道腐蚀状况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如对重点容器和管道是否进行在线的定期、定点测厚或采用腐蚀探针等方法进行监测,以及这些措施的实际效果等。

 

4

重点容器、管道腐蚀状况的监测、检查记录,如测厚

 


 

报告等,以及这方面工作实际开展的情况及效果。

  

五、压力容器

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开展隐患排查

六、压力管道

按照《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0001-200(9)开展隐患排查

七、其他特种设备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549号)开展隐患排查

八、安全附件管理与运行状况

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开展隐患排查



  5 电气系统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频次

一、电气安全管理

1

企业应建立、健全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台帐。

三图:系统模拟图、二次线路图、电缆走向图;

三票:工作票、操作票、临时用电票;

三定:定期检修、定期试验、定期清理;

五规程:检修规程、运行规程、试验规程、安全作业规程、事故处理规程;

五记录:检修记录、运行记录、试验记录、事故记录、设备缺陷记录。

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DB11/527-2008

1次/月

2

“三票”填写清楚,不得涂改、缺项,执行完毕划√或盖已执行章。

 

3

从事电气作业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用电安全导则》第10.4条

 

4

临时用电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

《用电安全导则》第10.6条

 

二、供配电系统设置及电气设备设施

1

企业的供电电源应满足不同负荷等级的供电要求:

1.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 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 应符合下列要求: 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 尚应增设应急电源, 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3.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 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 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1次/半年

2

消防泵、关键装置、关键机组等重点部位以及符合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应满足《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3

企业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等条件进行设计。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频次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9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

  

4

企业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环保、安全、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不应使用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设施。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5

企业变配电室设备设施、配电线路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如:

1.变配电室的地面应采用防滑、不起尘、不发火的耐火材料。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

2.用电产品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定期检查。

3.变配电室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4.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设备间与附属房间之间的门应向附属房间方向开。高压间与低压间之间的门,应向低压间方向开。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

5.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

((6)变配电室应设置有明显的临时接地点,接地点应采用铜制或钢制镀锌蝶形螺栓。

6.变配电室内应设有等电位联结板。

7.变配电室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不低于20min。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DB11/527-2008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6.7

1次/月

6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AQ 3009-2007《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的要求。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

1次/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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