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排查内容
| 排查依据
| 排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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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 GB50160-2008
第4.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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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 GB 50160-2008
第3.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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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下列设施应满足:
1.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不应穿越生产区;
2.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3.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 GB 50160-2008
第4.1.6条
第4.1.8条
第4.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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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布置产生剧毒物质、高温以及强放射性装置的车间时,同时考虑相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设施和设备的配套并留有应急通道。
| GBZ 1-2002
第4.2.1.6条
| 1次/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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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严禁将泡沫站设置在防火堤内、围堰内、泡沫灭火系统保护区或其他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内;当泡沫站靠近防火堤设置时,其与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罐壁之间的间距应大于20m,且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当泡沫站设置在室内时,其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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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路、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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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装置区、罐区、仓库区、可燃物料装卸区四周是否有环形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净空高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 GB 50160-2008
GB 50016-2006
| 1次/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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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与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 GB 50160-2008
GB 5001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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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石油化工企业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石油库通向公路的车辆出入口(公路装卸区的单独出入口除外),一、二、三级石油库不宜少于2处;其他厂区面积大于5万m2的化工企业应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人流和货运应明确分开,大宗危险货物运输须有单独路线,不与人流及其他货流混行或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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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当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大于
10000m2小于20000m2时,在设备、建筑物区四周应设环形道路,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设备、建筑物区的宽度不应大于120m,相邻两设备、建筑物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 GB50160-2008
第5.2.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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