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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必须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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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复审。
《安全生产法》第23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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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3条、第24条
7
企业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企业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1次/月
四、风险评价与隐患控制
1
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识别和获取方面:
1.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并定期进行更新。
2.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1次/年
2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
安全生产的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8.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20条
三、安全培训教育管理
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21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4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条
1次/半年
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22条
3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章
企业应依据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并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工作,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2.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尤其是重大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
3.企业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4.企业应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
5.企业应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及时进行风险评价:
(1)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2)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
(3)技术改造项目;
(4)有对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5)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1次/季度
或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检查
在隐患治理方面,应满足:
1.企业应对风险评价出的隐患项目,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台账。
2.企业应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6)备案文件。
3.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应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外,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4.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五、事故管理、变更管理与承包商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44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70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9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安全生产法》第73条
企业应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整改和预防措施应包括:
1.工程技术措施;
2.培训教育措施;
3.管理措施。
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帐。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企业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并满足:
1.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履行下列变更程序:
(1)变更申请:按要求填写变更申请表,由专人进行管理;
(2)变更审批:变更申请表应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并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领导审批;
(3)变更实施:变更批准后,由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不经过审查和批准,任何临时性的变更都不得超过原批准范围和期限;
(4)变更验收:变更实施结束后,变更主管部门应对变更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形成报告,并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
2.企业应对变更过程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
或
根据情况随时检查
在承包商管理方面,企业应满足:
1.企业应严格执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企业应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
2.企业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六、作业管理
企业应根据接触毒物的种类、浓度和作业性质、劳动强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37条、第39条
1次/天或根据现场作业
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超过使用期限。企业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6条、第19条
情况随时检查
企业应在危险性作业活动作业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控制措施。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规范现场人员作业行为。
企业作业活动的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科学指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企业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活动时,应持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
企业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持相应作业许可证进行监护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
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相关作业安全规程的要求执行。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
七、应急管理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企业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实行厂级、车间级分级管理,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69条
企业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了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安全生产法》第17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T9002-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