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为第九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
根据《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以下简称商建发560号通知)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14家企业作为第九批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按照商建发560号通知、《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6]160号)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督促第九批试点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试点有关文件规定,积极稳妥开拓业务,依法缴纳各种税款,按时上报经营信息。要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按照试点工作信息统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商务部、税务总局报送试点情况。对在会计年度内未有实质性融资租赁业务进展,以及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试点企业,将研究取消其试点资格。
附件:第九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