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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信息化(国土资源领域)成果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对报奖项目的评定等级提出异议的,一律不予受理。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异议处理的项目,本届评选暂不授奖;

  (四)评审结果公布后,要求退出本届评奖的项目,须由项目推荐单位以书面方式向中国信息化(国土资源领域)成果评选委员会提出,并由中国信息化(国土资源领域)成果评选委员会审定,经批准同意后方可退出评审。

第五章 批准和授奖

  第十七条 评选结果经过公示后,由中国信息化成果评选委员会批准公告。所有获奖证书由中国信息化成果评选委员会统一制作和颁发。

  第十八条 对评选出的国土资源信息化成果授予“中国信息化成果(国土资源领域)奖”荣誉称号,由中国信息化成果评选委员会颁发荣誉牌匾并颁发个人证书。

  第十九条 “中国信息化成果(国土资源领域)奖”是授予从事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和推广应用的广大科技工作者、行政主管领导的荣誉,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发现单位和个人干扰正常评选活动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已评上的项目不予授奖,取消推荐单位的推荐资格三年。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和人员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协助被推荐单位和人员骗取中国信息化成果(国土资源领域)奖的,取消推荐资格,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主管和其他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中国信息化(国土资源领域)成果评选委员会专家参加奖励评审时,应对评审项目的关键技术和评审会议情况保守秘密,不得向外透露有关情况,违反者撤销评审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中国信息化(国土资源领域)成果评选
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中国信息化(国土资源领域)成果评选按照电子政务应用优秀成果和信息化建设技术创新成果两个方面,制定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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