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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信息化(国土资源领域)成果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 中国信息化(国土资源领域)成果评选对符合奖励范围的成果实行限额推荐;

  (二)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和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推荐单位;

  (三) 申报项目须经推荐单位初审,按照推荐指标申报;

  (四) 每个推荐单位可推荐的申报项目数量按照当届评选的具体情况而定;

  (五) 申请报奖项目应征得项目完成人和项目完成单位的同意,提交申报材料,并由推荐单位填写推荐意见。申报材料要求完整、真实、可靠。凡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和人员争议的成果,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 中国信息化(国土资源领域)成果评选委员会根据当年的报奖项目数量,确定当年各奖项一、二等奖的比例。

  第十四条 中国信息化(国土资源领域)成果评选委员会将严格按照评选标准,根据报送中国信息化(国土资源领域)成果评选申报材料和其他参评项目材料,以讨论及投票表决方式进行终评。评选方法为会议评选法,采用多数票决制。

  第十五条 中国信息化(国土资源领域)成果评选接受社会监督,对中国信息化(国土资源领域)成果评选的结果实行公示制度。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向中国信息化(国土资源领域)成果评选委员会提出,超过公示期限的,不予受理。公示期结束后,将根据公示结果,报中国信息化成果评委会审批确定表彰名单。

  第十六条 对有异议的参评项目遵循以下处理办法:

  (一)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表明真实身份。个人须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单位须由法人代表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涉及项目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名次排列的异议问题,由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处理,处理结果报中国信息化(国土资源领域)成果评选委员会备案。涉及项目实质性问题(指推荐书填写内容与申报项目事实不符)的异议,由项目推荐单位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中国信息化(国土资源领域)成果评选委员会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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