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中国信息协会组建的中国信息化成果评选委员会审核批复中国信息化(国土资源领域)成果评选的立项申请,受理中国信息化(国土资源领域)成果评选结果,颁发统一制作的奖励证书或牌匾。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管理中国信息化(国土资源领域)成果评选项目。成立中国信息化(国土资源领域)成果评选委员会,成果评选委员会专家由中国信息化成果评选委员会专家和国土资源信息化领域专家共同组成。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依据《中国信息化成果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和修订本《办法》,按照中国信息协会组织开展中国信息化成果评选的工作安排和相关要求,组织开展中国信息化(国土资源领域)成果评选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中国信息化(国土资源领域)成果评选从电子政务应用优秀成果和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技术创新两个方面开展评奖工作。每个奖项设立一、二等奖。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详见附件。
第九条 获奖成果应是在全国国土资源系统内信息化工作中取得重大成绩,获得本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充分认可,应用一年以上,具有示范效应的重要国土资源信息化成果。
第十条 参评项目应是整体协调,网络化应用程度高,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可移植性和可拓展性,且对于促进管理方式转变、提高管理效能,提升管理决策和服务水平具有十分显著作用,并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信息化成果。
第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 存在知识产权、署名权等方面争议且争议未解决的成果;
(二) 涉密或违背有关政策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成果;
(三) 在国家或省、部级正式立项但尚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
(四) 政府文件(如规划文本、政策文件、法规等);
(五) 不接受个人申报的成果。
第四章 评选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 中国信息化(国土资源领域)成果评选工作包括推荐和评选等环节。推荐的程序和相关要求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