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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呼和浩特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呼和浩特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的意见
(办保函〔2012〕64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你办《关于征求呼和浩特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意见的函》 (建办规函[2012]34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关于历史城区的保护
  (一)明确城市建设中应加强对反映古“归化城”平面轮廓和城址边界的城墙、城门以及城址内主要功能区和历史水系等建筑、遗址的考古、保护和展示。
  (二)应进一步深化对古“绥远城”的整体保护,明确古“绥远城”建设控高问题。对于东西向十字街的南、北两侧,尤其是十字街交汇处集中规划的限高30米的成片建筑,应进一步深化其对古城空间形态和文物保护单位特别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将军衙署周边环境的影响评估,并做合理调整。
  (三)文本第131条“城市空间轮廓的保护和建筑高度控制”中,有关由核心区向外分三个层次控制建设高度的规定应再进一步研究,建议重新调整有关城市空间形态和建筑高度等内容,历史街区保护范围的建设控制高度以不超过主要文物建筑高度为宜。
  二、关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
  (一)依法补充、完善有关古遗址、古墓葬和石窟寺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措施;明确尽快公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普查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逐步将具有重要文物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二)补充说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存现状,对已遭拆除和破坏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加以标注;明确文物保护单位应编制文物保护专项规划,有关建设和旅游规划等内容要与文物保护专项规划相衔接,保护好文物本体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补充完善有关保护区划的说明与规定。文本中提出要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规划图纸中只划出了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而没有说明其保护范围,应予以完善。
  (四)防止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脱节的现象。要严格控制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周边新建筑的建筑高度、体量,补充新建筑与文物建筑的视线关系分析,细化针对文物周边环境风貌和其所在历史文化街区空间环境保护的控制要求和控制指标。
  三、关于古遗址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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