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成样品检测后,检测单位应以邮政快递方式向被抽检企业发出《兽医器械监督抽检结果确认通知书》(附件6),并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检测单位提出复检申请。检测单位应按照《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农办市[2007]2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复检。复检样品为检测单位留存的备检样品。
(六)工作进度。2012年9月底前完成抽样工作。2012年11月底前完成检测工作。2012年12月20日前检测结果和抽检工作总结上报我部兽医局。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8月1日
附件1
兽医连续注射器和兽医注射针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省份
| 2毫升兽医连续注射器
(份)
| 兽医注射针
(份)
|
山东
| 10
| ------
|
江苏
| 6
| ------
|
浙江
| 15
| 15
|
湖北
| -----
| 30
|
江西
| 3
| 5
|
上海
| 6
| 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