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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医连续注射器和兽医注射针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五)完成样品检测后,检测单位应以邮政快递方式向被抽检企业发出《兽医器械监督抽检结果确认通知书》(附件6),并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检测单位提出复检申请。检测单位应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农办市[2007]2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复检。复检样品为检测单位留存的备检样品。

  (六)工作进度。2012年9月底前完成抽样工作。2012年11月底前完成检测工作。2012年12月20日前检测结果和抽检工作总结上报我部兽医局。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8月1日

  附件1
  兽医连续注射器和兽医注射针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省份

2毫升兽医连续注射器

(份)

兽医注射针

(份)

山东

10

------

江苏

6

------

浙江

15

15

湖北

-----

30

江西

3

5

上海

6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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