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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2012年7月22日 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制度,彰显律师业内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互助基金(以下简称“律师互助基金”)。为规范对律师互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互助基金来源:

  1、全国律协从每年会费决算年度的预算中按照1%的比例提取;

  2、全国律师行业捐赠;

  3、每年度基金结余及基金本身所产生的孳息。

  第三条 全国律协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律师互助基金进行捐赠。

  第四条 对律师互助基金捐赠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由全国律协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五条 全国律协应当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

  捐赠协议可以在捐赠协议中约定捐赠资金仅用于律师互助目的。

  第六条 捐赠资金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全国律协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捐赠资金,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金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七条 全国律协在接受捐赠人对律师互助基金的捐赠时,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资金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八条 全国律协应当向捐赠人通报其所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本律师互助金为一次性互助金。互助对象是已领取律师执业证,经年度注册并已缴纳当年会费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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