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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7号――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持续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清理并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8月3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3日)废止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七号)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持续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董事会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但尚未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每30日发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公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相关审计、评估和盈利预测的具体进展和预计完成时间,有关协议或者决议的签署、推进状况,有关申报审批事项的进展以及获得反馈的情况等;同时,公告必须以特别提示的方式,充分披露本次重组事项尚存在的重大不确定风险,明确说明是否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交易对方撤销、中止本次重组方案或者对本次重组方案作出实质性变更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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