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12年第45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进口氯丁橡胶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的公告
2005年5月1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3号公告,决定自2005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
2010年8月2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9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作出期中复审裁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了调整。
2011年5月9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1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作出期终复审裁定,决定自2011年5月10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5年第23号公告、2010年第49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2年6月8日,重庆长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国氯丁橡胶产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主张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向中国出口氯丁橡胶的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该公司目前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请求对适用于该公司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商务部按照《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
十五条规定,在收到申请后于2012年6月18日通知了日本驻华大使馆,并向其转交了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及保密资料的非保密概要。在规定期限内,商务部收到了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提交的评论意见。此外,氯丁橡胶有关下游产业的协会-中国胶粘带和胶粘剂工业协会和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向商务部提交了评论意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九条和《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商务部可以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对有关出口商、生产商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期中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