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和《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1〕28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建设,提升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水平,结合农业部2012年度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考核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价原则与目标
按照“发现问题、查找差距、宣传典型、推动落实”的原则,重点对省、县两级特别是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进行考核评价,进一步推动解决目前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队伍建设薄弱、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手段不强、执法力度不够、执法行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切实履行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职责,为《规划》的顺利实施提供重要保障。
二、考核评价主要内容
(一)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部署情况。主要包括:省(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意见》和《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以下简称《禁令》),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强化工作落实的督促检查情况。加强养殖屠宰环节监管,推进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落实依法行政规定,加强动物卫生监督网站建设和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等情况。
(二)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设。主要包括:县级是否对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和行政执法职能整合,组建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否在乡镇或区域设立动物卫生监督分所作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派出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所需经费是否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三)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主要包括:是否合理配置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人员,完成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建立健全执法队伍培训、考核、奖惩制度。强化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开展业务知识、执法技能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等方面情况。
(四)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职责落实。主要包括:是否梳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行政执法依据、执法职权,明确执法人员的法定职责,贯彻落实《禁令》要求。加大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等方面情况。
(五)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主要包括: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标志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是否统一制作、统一订购、统一发放,实行专人、专账、专库和信息化管理。规范各类检疫证明填写应用,严格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使用情况。
(六)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主要包括:省(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是否制定本省(区、市)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规划,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是否根据本省(区、市)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规划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和管理,以及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和公示情况。
(七)养殖环节动物卫生监管能力。主要包括:是否依法履行产地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管职责,全面摸清各类规模养殖场所基本情况,强化各类养殖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督促健全完善养殖档案,健全养殖环节监管记录和措施,贯彻落实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
(八)屠宰环节动物卫生监管能力。主要包括:是否依法履行动物屠宰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管职责,全面摸清各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基本情况,强化各类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健全监管制度和措施,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落实2012年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
三、考核评价时间及步骤
考核评价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0~31日):各省(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动员部署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考核评价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9月1~30日):各省(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考核评价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见附件1)开展自查自纠,并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自查报告、《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情况表》(附件2)和《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请于10月8日前报农业部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发送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