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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超募资金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清理并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8月3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3日)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超募资金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对上市公司超募资金使用与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超出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资金使用与管理,适用本通知。
  二、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发表专项意见后,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单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的金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者占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含本数),除按照前款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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