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编办等关于做好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的通知
(卫医管发〔201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改领导小组、卫生厅局、编办、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各计划单列市医改领导小组、卫生局、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和《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卫医管发〔2010〕20号),为在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0号)的基础上,做好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经商发展改革委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城市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四个分开”等体制机制综合改革

  (一)破除以药补医,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2012年所有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以下简称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均要探索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

  发挥医保的补偿和控费作用。同步推进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加强付费总额控制,通过购买服务对医疗机构给予及时合理补偿,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考核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控制或降低群众个人负担。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要按照临床路径和诊疗规范加强对诊疗行为的监督管理,防范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服务提供不足、推诿重症患者等行为。各地要积极推行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机构,国家联系试点城市要加快步伐、加大力度推进支付方式改革。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