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摸清股权投资行业状况,排查各类潜在风险
(一)通过与工商管理部门合作,全面了解工商登记名称中含有“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字样的各类投资性机构。只要是以股权投资作为主营业务的,就必须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备案。做到“应备尽备,不留死角”。
(二)全面排查,及早发现非法集资隐患,将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于明显违规募资和运作的股权投资企业,要坚决清理,会同地方非法集资处置办公室和工商管理部门开展整顿工作。
(三)汇总归纳本地股权投资发展过程中需要关注的其他问题。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务必在今年年内完成上述有关情况的摸底排查工作,并将书面报告在明年1月末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要抓紧建立健全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
四、做好备案管理服务工作
一是严格按照2864号文及其配套性文件指引的要求,尽早为申请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办结备案手续,不得随意拖延。二是对于在 2864 号文发布以前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只要未发现以公募或变相公募方式募资,投资运作未严重违背2864 号文,仍可将其备案为合格股权投资企业。资本规模不足 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但符合《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可指导其按照《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三是抓紧筹备成立地方性股权和创业投资协会组织,依托行业协会组织,一方面促进股权投资行业自律,另一方面为之提供包括信息交流、战略合作、政策咨询、专业培训等在内的各类服务。 各地要按照会议的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好2864号文及与之配套的11个文件指引的各项要求,抓紧建立健全“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股权投资行业管理体制。
出席: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刘健钧、王丽、吴丕达、杨介棒,北京市金融局郝刚,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宋岗新、曾全义,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吴晓华、马树元,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姚俊萍、杨燕,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刘伯正、傅承文,吉林省金融办焦艳军、唐立新,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张德春、白昕,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何江,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周金刚、巫良白,浙江省发展改革委高乙梁、李跃进、王志坚,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张天培、汪中林、方凯,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吴文化、刘义云,江西省发展改革委陈一星、苏玉生,山东省发展改革委魏建强、潘青、孟宪烨,河南省发展改革委高树印、张西原,湖北省发展改革委何正雄、赵炜,湖南省发展改革委黄志军、彭艾珍、冒艳玲,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赵建华、骆坚,广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高旭、莫福文,海南省金融办林继军、刘国鑫、陈婧,重庆市发展改革委欧阳林、刘旗、孟岗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郭林华、刘均剑,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张美钧、龚雁、陈茹渟,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尤愈、刘应武、邓莹,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徐海、赵小蓉,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李称阳、张鎏万,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王泉清、鲁晓辉,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张晓容,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罗维杰、刘广,新疆金融办朱治龙,新疆自治区股权投资企业服务中心李东峰,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刘新兰、田新梅,温州市发展改革委胡晓翔、陈基义,中国投资协会创投专委会沈志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