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地制定地方性股权投资企业管理规则要遵守六项原则:(1)坚持 2864 号文“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理念,避免管理规则成为促进发展的政策性文件。股权投资作为市场充分有效的领域,主要只宜发挥市场自身的力量。各地制定管理办法时不应写入旨在促进发展的任何类型的优惠政策,以尽快形成全国公平竞争的统一市场。(2)坚持 2864 号文所秉承的“适度监管”理念,主要通过备案审核、备案后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对拒不备案及备案后不合规运作股权投资企业予以公示以及行业协会自律等形式,强化对股权投资企业的约束。为避免将股权投资行业管死,并给管理部
门带来不必要的责任,各地不得对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采取任何形式的审批或变相审批制度。(3)坚持2864号文第十五条股权投资企业完成工商登记后应当在1个月内即申请备案的时限要求,避免股权投资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长期游离于备案监管之外。(4)坚持《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标准文本》所明确的首期实缴资本规模要求,避免“空注空备”。鉴于股权投资企业不同于一般加工贸易类企业,为防范凭借“空头基金”的工商登记文件诱惑投资者,股权投资企业在向各级备案管理部门申请备案时均须出具验资报告,所有投资者的认缴出资额合计应不
低于 1 亿元或等值外币,首期实缴出资额应不低于认缴出资的20%。(5)坚持《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指引》所明确的单个投资者最低出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要求,避免股权投资企业向中小投资者募资。(6)坚持《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指引》所明确的“股权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纳税”要求,避免与《
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 号)及其他相关税法相违背。根据《
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税收先征后返”也属于被查处的“越权减免税”范畴,因此,各类政策均须在国家统一的政策法律框架下推进。
(三)为提高管理规则的操作性,要将 2864 号文的配套性文件指引的有关要求直接写入管理规则。一是关于国有企业担任普通合伙人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
三条规定,以及2864号文第
一条关于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的要求,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得成为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根据有关立法部门的解释,结合股权投资实际,《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协议指引》将“国有企业”界定为“系指国有股权合计达到或超过 50%的企业”。二是关于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问题,
合伙企业法第
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第
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且仅将“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等列入“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第
七十六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为避免因违背
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而导致有限合伙人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为更好发挥普通合伙人的专业管理职能,《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协议指引》已明确提出:“建议《合伙协议》中不要作出有限合伙人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或变相参与投资企业管理与投资决策的约定”。在遵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2864号文的前提下,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其他有关操作规定。